1 检验和试验的分类
(a)型式试验;
(b)出厂试验:
(1)常规试验;
(2)出厂抽样试验;
(c)特殊试验。
1.1 形式试验
形式试验的目的是用规定的试验方法验证指定型号的电器的设计和性能达到预期的要求。电器的结构和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和有关产品标准。
型式试验是电器新产品研制投产前或产品转厂生产前而在样品试制完成后所必须进行的试制定型试验。型式试验仅需进行1次。但在正式生产后,电器因设计、结构、材料或工艺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则应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试验。
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
(a)标志检查和标志耐久性试验;
(b)耐湿热性能试验;
(c)绝缘材料的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的测定;
(d)耐非正常热和着火危险试验;
(e)测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f)接线端子的机械性能试验;
(g)动作条件试验;
(h)温升试验;
(i)介电性能试验;
(j)接触器的接通和分断能力试验;
(k)接触器的约定操作性能试验;
(l)噪声试验;
(m )节电率测量;
(n)保护性能试验;
(o)EMC试验。
1.2 出厂试验
1.2.1 常规试验
常规试验是出厂试验的一种,必须对每台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常规试验可以在形式试验相同条件下或经过验证证明等效条件下进行,也即是可以采用等效快速的试验方法进行。如要求采用这些方法,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常规试验项目有:
(a)按图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检查节电器的装配质量、外观、铭牌、包装以及与成套性有关的项目;
(b)动作条件试验;
(c)工频耐压试验,试验时间可至1 s;
(d)保护性能试验。
1.2.2 出厂抽样试验
出厂抽样试验项目有:
(a)(同1.2.1 a)并增加外形和安装尺寸的检查;
(b)(同1.2.1 b);
(c)工频耐压试验;按7.2.3中规定的试验电压;试验时间为5 s;
(d)保护性能试验。
出厂抽样试验的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AQL值)根据GB/T 2828的原则要求由工厂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
1.3 特殊试验
特殊试验是由用户和制造厂取得协议而进行的试验,要求和方法由用户和制造厂共同商定之。寿命试验为特殊试验。
2 试验规则
2.1 型式试验的试验规则
用作形式试验的电器必须是结构、制造、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式试制样品。每个项目的试品数量均为2台。若一种规格的节电器可适用于同一系列接触器的多个电流等级,则可仅选用代表性的一种电流等级接触器进行较完整的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所有试验项目(或顺序)都能通过和所有承受试验的被试样品都合格,才能认为该电器的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工装等重新进行,直至型式试验合格。
如果型式试验中被试样品出现不构成威胁完全或不降低主要性能的缺陷,且制造厂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并非设计上固有的而是由个别样品所致,则允许复试,产品标准应规定允许复试的试验项目、复试样品数量合格准则等。
2.2 常规试验的试验规则
常规试验项目必须在每台出厂产品上逐一进行,不合格的产品必须逐台退修,直到完全合格。若无法修复,应予报废。
2.3 出厂抽样试验的试验规则
除非另有规定,出厂抽样试验的合格准则和复试规则应按GB/T 2828或GB/T 2829的有关规定。对于判定不合格的批量产品,应将该批(或周期内)的全部产品退修后,逐台进行试验合格才准许出厂。